环境、地形地貌、用水需求、污染源分布、技术条件等因素,科学布局水源地,合理论证取水口选址。农村饮水工程的水源选择要与供水区农村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农村饮用水需取得取水许可证,明确取水用途为生活用水。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或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 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水源地。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指供水小于一定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在 1000 人以下)的现用、备用和规划饮用水水源地。
农村饮用水水源分为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和村级饮用水水源。乡镇级饮用水水源指给乡镇政府驻地供水的饮用水水源。村级饮用水水源指给给乡镇政府驻地以外的行政村或自然村供水的饮用水水源。
由水源地日常管理单位负责标志的设置,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方面的要求HJ/T433》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牌。
由水源地日常管理单位负责隔离防护设施的设置。饮用水水源水井或取水口处应建设封闭井房,专人管理,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对于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路段,在穿越地表水型或潜水型水源地保护区段,应设置防撞护栏、导流槽和应急收集池。
日供水规模超过5万立方米(含)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在取水口和一级保护区安装视频监控。饮用水水源地视频监控系统与水厂和环保部门的监控系统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负责协调部署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与国民经济与国家发展规划相适应;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经费投入;与各部门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做好水源地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目标考核评价内容。
定期巡查监管农村饮用水源地,重点排查水源地周边环境卫生状况、水质安全风险隐患、标识标牌完好情况、污染源排放等,杜绝源头水污染隐患;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状况做监测和评估,依法查处污染水源地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负责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提高预防和控制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组织并且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资源管理和调配,水源取水许可的审批;水源水质监测;负责水源地取水口、封闭井房、蓄水池、计量设施等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
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和保护;辖区水源保护区内环境问题整治,包括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污水、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清拆、违法项目关闭等;保护区范围内标志标牌、隔离网、视频监控、供水等设施维护,保持状态完好;水源地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督促各村落实保护的方法,协调解决水源地保护中的问题;加强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环境意识和法治观念,营造爱护珍惜水资源、关心重视饮水安全的社会氛围。
负责协助乡镇政府做好本村范围内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引导村民自觉保护水源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从事有污染物排放的集中式畜禽养殖活动;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别的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村级部门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处理解决措施,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应该依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等有效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保障饮用水安全。